(2017)豫122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赵大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赵大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812号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MB0T60341X。主要负责人:贺金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大红,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赵大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