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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946号原告:顾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乡。被告:康某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乡。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珍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