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祥好、王光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好,王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好,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瓦工,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光松,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刘镇圣井村方郢组。本院在执行王祥好与王光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王光松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牌号码:皖A×××××,车辆品牌:凌派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光松所有的皖A×××××凌派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