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362号原告:童某某,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满某1,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士雷,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美,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被告满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士雷、许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名满某2,2003年2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9月18日双方又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特别是复婚以后,原告觉得仍然是一个人生活,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也不关心,被告认为把财物交给原告后就可以什么都不管。为此原告与被告沟通,但毫无效果。2014年9月孩子去国外留学,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夫妻分居至今。原告没有外遇,承诺书不能说明什么。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满某1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很好,孩子在国外留学,家里的财物都交给原告管理,被告对家庭是负责的,原告于2015年9月离家,也不说原因,被告因为比原告年长,比较宽容,相信其总有一天会自己回家。生活平平淡淡,这是婚姻的常态。原、被告从事房屋中介,之前离婚是为了买房,并非感情不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写过承诺书。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名满某2,2003年2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9月18日双方重新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女儿出国以后,双方疏于交流沟通,夫妻产生隔阂。现原告诉至本院。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虽然曾协议离婚,但不久又重新登记结婚,足见夫妻感情深厚,近来,因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信任,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童某某要求与被告满某1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