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文和诉被告裴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640号原告:程文和,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周金龙,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权,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茜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和诉被告裴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文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文和负担。审判员 董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乐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