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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2059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铁,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潘铁犯盗窃罪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鸿源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