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汪云祥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37号被执行人汪云祥,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云祥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袁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