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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翠珍与刘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珍,刘利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282号原告:张翠珍,女,汉族,人。被告:刘利琴,女,汉族,人。原告张翠珍与被告刘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珍及及被告刘利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利琴归还原告张翠珍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全部还清,之后被告于2016年5月、2017年1月还款两次共20000元,剩余140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2014年9月24日中国银行打款回单一支;2.被告给原告所打借条一支。以上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是原告所打,但是借款是原告为了吃利息通过被告借给他人,目前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2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10月15日双方协商不再计算利息。之后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前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给原告打下16万元的借条一支,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一次性全部还清。2016年5月、2017年1月,原告分两次又归还原告共20000元,剩余本金140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原被告已约定从2015年10月15日后不再计算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未载明对利息的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利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翠珍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成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