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龚玉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365号原告:龚玉芬,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公司职员,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31707059。主要负责人:罗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玉芬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玉芬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龚玉芬负担。审判员 丁庆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 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