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某因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