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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某因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