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某,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1、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1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1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皖M×××××。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