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千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千喜,林建柑,张松岳,张清海,张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千喜,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建柑,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松岳,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清海,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松武,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千喜、林建柑、张松岳、张清海、张松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1752.9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标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