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兵与黄煜寰、谢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黄煜寰,谢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048号原告:冯兵,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煜寰,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谢群英,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冯兵与黄煜寰、谢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0元,由原告冯兵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