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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兵与黄煜寰、谢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黄煜寰,谢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048号原告:冯兵,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煜寰,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谢群英,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冯兵与黄煜寰、谢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0元,由原告冯兵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