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修乐、何齐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修乐,何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修乐,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何齐仁,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何修乐与被执行人何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齐仁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齐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的(2015)融执字第529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一致,且均为金钱债务纠纷,可与(2015)融执字第529号一案并案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