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XX、林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林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62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绰号:李XX),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建国村。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X(绰号:林大小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建国村,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XX、林XX在马XX(已判刑)的组织下到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非法存油点装运原油。马XX驾驶一无牌照面包车拉着李XX、王XX(已判刑)、朱XX(已判刑)行驶至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装油现场,林XX、王XX(已判刑)步行到现场。拉油车司机李X(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黑A47737蓝色江淮货车到达现场后,14时许,马XX组织李XX、林XX、王XX、朱XX、王XX、李X将现场存放的袋装原油往油车上装,即将装完车时,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抓捕,当场将王XX、朱XX、王XX抓获,林XX、李XX逃跑。在江淮货车内起货袋装原油9.8吨,价值人民币18977.5元(不含税价值),现场仍有5.6吨原油未装上车,价值人民币10844.3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李XX、林XX到肇源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回收污油票、原油价值说明、发还物品清单、车辆说明、车辆信息、涉案车辆照片、抓逃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李XX、林XX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马XX、马XX、王XX、王XX、朱XX的证实、价格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林XX受他人雇佣,明知原油是赃物而参与装运,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XX、林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赃物已被收缴,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焦 健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