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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99号原告:张某。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某,住会宁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赵某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赵某应诉,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