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玉康与赵永明、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康,赵永明,谯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721号原告:叶玉康,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赵永明,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谯诺,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叶玉康与被告赵永明、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永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