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玉康与赵永明、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康,赵永明,谯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721号原告:叶玉康,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赵永明,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谯诺,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叶玉康与被告赵永明、谯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永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