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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林友凤、林汉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林友凤,林汉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3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日昇大厦一层。负责人:王绍连,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忠元,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员工。被告:林友凤,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林汉振,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现住寿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被告林友凤、林汉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以林友凤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3.37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