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毕祥与袁清林、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祥,袁清林,袁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595号原告毕祥,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委托代理人李燕良,晋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清林,男,1996年1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袁东,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镇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负责人:柳志坚住址:昆明市晋宁区。���托代理人晏祥稳,男,1987年12月27日,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祥诉被告袁清林、袁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毕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祥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毕祥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