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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渠亚梅与屈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渠亚梅,屈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渠亚梅,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文,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系渠亚梅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志丽,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苏春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系屈志丽之夫。上诉人渠亚梅因与被上诉人屈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渠亚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白东平审 判 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