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渠亚梅与屈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渠亚梅,屈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渠亚梅,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文,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系渠亚梅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志丽,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苏春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系屈志丽之夫。上诉人渠亚梅因与被上诉人屈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渠亚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白东平审 判 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