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宗波等申请执行冕宁县先锋乡落石村民委员会、杨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波,冕宁县先锋乡落石村民委员会,杨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朱宗波被执行人:冕宁县先锋乡落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荣富被执行人:杨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宗波等申请执行冕宁县先锋乡落石村民委员会、杨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蒙 先审判员 ��静研执行员 杜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宗 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