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根来与被执行人张宏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来,张宏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吴根来,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宏宣,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根来与被执行人张宏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根来与被执行人张宏宣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吴根来于2017年4月24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1执1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宏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