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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秀娟与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娟,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465号原告:林秀娟,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法定代表人:谭业昌。委托代理人:黄东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娟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秀娟负担。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靖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