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延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66号罪犯朱延东,男,生于1995年11月3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延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行铁言、刘海林,执行机关代表马录山、张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延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朱延东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朱延东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延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2次,并于2016年10月26日主动交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朱延东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社会调查评估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延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延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4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建军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