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玉与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绍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461号原告:郭x。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被告:李xx原告郭X与被告克山县古北乡兴隆油厂、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X负担。审判长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