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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乔红德与孙恒秀、被告介休市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伶俐、李保玉、边定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德,孙恒秀,介休市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伶俐,李保玉,边定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289号原告:乔洪德,男,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云,女,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恒秀,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增明,男,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休市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十字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薛永根,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郭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伶俐,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介休市人。被告:李保玉,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被告:边定胜,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红德诉被告孙恒秀、被告介休市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伶俐、李保玉、边定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洪德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洪德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洪德负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武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