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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罗刚、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罗刚,张侠,杨海彦,罗秀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558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董子明,该分行客户经理。被告:罗刚,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侠,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海彦,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罗秀侠,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罗刚、张侠、杨海彦、罗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负担。审判长  蒋树良审判员  骆永华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