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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妮与被告吴璇、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妮,吴璇,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05民初6291号 原告:王艳妮,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耀,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璇,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19栋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益,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王艳妮与被告吴璇、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妮的委托代理人陈耀,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艳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璇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3个月4200元,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拖车费6000元;2、判决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被告吴璇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为1分。双方约定了被告吴璇应付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3个月4200元,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同时,如被告吴璇违约,还应向原告支付拖车费6000元。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被告吴璇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吴璇支付了70000元,但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吴璇未偿还款,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起诉书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吴璇、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璇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吴璇指定的账户;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2016年9月4日还款700元,2016年10月4日还款700元,2016年11月4日还款70700元);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吴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吴璇向原告出具借款资费确认书,确认借款月利率为本金的1%,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为本金的2%每个月,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上门拖车费长沙市内6000元、市外8000元……,逾期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8‰/天。原告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7万元至被告吴璇账户,被告吴璇向原告出具收款7万元的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吴璇未还款付息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璇之间的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由被告吴璇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借给被告吴璇的金额为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1%的月利率符合有关规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吴璇支付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3个月4200元、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拖车费6000元的诉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个月4200元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吴璇支付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拖车费6000元,因原告未提交GPS安装费、抵押公证费、拖车费实际发生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吴璇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为被告吴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吴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艳妮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标准从2016年8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吴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艳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4200元; 三、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艳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元,财产保全费864元,共计诉讼费用2774元,由被告吴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辉杰 人民陪审员  李小辉 人民陪审员  柳 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