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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本与龙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本,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本,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之日:杨志刚,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龙艳,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立本与杨志刚、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院另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志刚、龙艳名下卖房款人民币970000元。因执行人杨志刚、龙艳涉案较多,本院依法组织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受偿人民币423248.9元(详见分配清单)。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杨志刚于2016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