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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亚非与宾勇刚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亚非,宾勇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55号申请人:郭亚非,女,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杨芳,系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琼,系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宾勇刚,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负责人:赵猛。申请人郭亚非于2017年4月19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宾勇刚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将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及保全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进入实体审查;同时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宾勇刚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