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伊宁县桥格兰餐厅、李德强与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墩麻扎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宁县桥格兰餐厅,李德强,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墩麻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县桥格兰餐厅。经营场所:伊宁县墩麻扎镇李德强楼*楼。业主:阿布都色达尔·塞麦提,男,维吾尔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县墩麻扎镇托海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强,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伊宁县联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墩麻扎镇瑞豪商业城。法定代表人:陈国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县墩麻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哈力旦·尼亚孜,该镇镇长。上诉人伊宁县桥格兰餐厅(以下简称桥格兰餐厅)、李德强因与被上诉人伊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伊宁县墩麻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墩麻扎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5元,退还上诉人伊宁县桥格兰餐厅10,865元,退还上诉人李德强4,510元。审判长  黄壮锦审判员  杨峻峰审判员  芦梦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如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