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家辉与被执行人魏兆杰、魏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家辉,魏兆杰,魏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庄家辉,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系农民,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魏兆杰,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魏广存,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系农民,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99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人庄家辉与被执行人魏兆杰、魏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