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2、李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2,李某3,潘某,薛某,李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2,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蔡晓洪、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3,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潘某,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薛某,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李某1,女,200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3,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再审申请人李某2因与被申请人李某3、一审被告潘某、薛某、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杨 霞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