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柏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柏强,男,1993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盗窃于2009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2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清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柏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柏强及辩护人吴清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柏强于2017年2月6日21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悦意里一巷,入户盗窃被害人林某的魅族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5元)及人民币727元。破案后,缴回手机及人民币707元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柏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购买手机收款收据及定位信息情况,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柏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柏强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柏强曾多次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再犯罪,本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并能在家属的协助下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柏强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柏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潇凝人民陪审员 谭社胜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碧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