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钢管租赁站、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钢管租赁站,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05号申请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企业规划一路,组织机构代码:L2712100-8,经营者:陈坚,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身份证号:3326231971********。被申请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Y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5823J。法定代表人:王旭通。被申请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嘉禾雅居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78336-3。负责人:贺林光。申请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钢管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对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银行存款238万元或者��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滨滨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