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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林明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林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林明耀,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申请执行林明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林明耀应当在2016年5月12日前履行支付借款191451元的义务,由于林明耀没有履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林明耀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林明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林明耀没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明耀房屋,但(2016)粤0784执1179号案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拍卖所得案款优先支付(2016)粤0784执1179号案。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明耀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明耀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林明耀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