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4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安小*。被执行人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法定代表人许平*。申请执行人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79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3665元、违约金17442.3元,案件受理费4178元,以上共计3952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5285.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