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农秋妹、庞罄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秋妹,庞罄声,广西南宁五星旅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秋妹,女,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庞罄声,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五星旅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1号百年乐培训楼1—3楼。法定代表人:庞罄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秋妹与被执行人庞罄声、广西南宁五星旅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5]第204号裁决书】中,于2017年2月8日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庞罄声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海东小区12幢、房权证(2004)字第00053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权属登记。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承包金116000元、仲裁费用12800元及公告费700元。本案所查封的上述房产,属于轮候查封,不能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庞罄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农秋妹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李 嘉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