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贵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贵起,潘秀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75号申请执行���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被执行人陈贵起,男,汉族,1952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潘秀凯,男,汉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贵起、潘秀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贵起、潘秀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贵起、潘秀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贵起、潘秀凯银行存款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