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韦庆春、陈绪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春,陈绪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93号申请执行人:韦庆春,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绪凡,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韦庆春与陈绪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庆春以被执行人陈绪凡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