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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587徐立炜与陈春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炜,陈春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炜,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权,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负责人:尹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立炜因与被上诉人陈春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立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立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立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立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审 判 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