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富,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志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根富支付人民币152015元。一审诉讼费3404元,二审诉讼费3799元,合计7203元由张志林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志林实际支付陈根富55000元,双方同意一次性了结并终结该案执行依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