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富,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志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根富支付人民币152015元。一审诉讼费3404元,二审诉讼费3799元,合计7203元由张志林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志林实际支付陈根富55000元,双方同意一次性了结并终结该案执行依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