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庆华诉洪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华,洪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华,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进成,男,1964年11月22日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孟庆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9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孟庆华上诉称,本案实为股权转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贷双方被上诉人洪进成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