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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7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余纪红、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余纪红,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7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代表人:刘小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纪红,女,1983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道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4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