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剑飞、朱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剑飞,朱新杰,周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剑飞(曾用名:胡建飞),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杰,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明,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胡剑飞、朱新杰因与被上诉人周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新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新杰撤回上诉。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