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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忠选与都业良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选,都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14号原告:姚忠选,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都业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忠选诉被告都业良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姚忠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忠选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