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忠选与都业良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选,都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14号原告:姚忠选,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都业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忠选诉被告都业良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姚忠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忠选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