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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琴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琴,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522号原告:谢玉琴。被告:石强。原告谢玉琴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