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琴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琴,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522号原告:谢玉琴。被告:石强。原告谢玉琴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