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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延珍与刘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延珍,刘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林延珍,女,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乐美,女,1975年9月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76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刘乐美驾驶并所有的鲁A713**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现被申请人刘乐美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乐美驾驶并所有的鲁A713**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