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延珍与刘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延珍,刘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林延珍,女,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乐美,女,1975年9月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76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刘乐美驾驶并所有的鲁A713**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现被申请人刘乐美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乐美驾驶并所有的鲁A713**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