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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卢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