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558号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57116216W(1-1)。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立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121011745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帝苑大酒店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999717-3。诉讼代理人朱保庆,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822944276(1-1)。诉讼代表人张园园,经理。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